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雅慧律師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又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