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五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青 原告與被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