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214號債權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瑞祥 、 余榮峰 、 廖英如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讓合法送達之釋明文件(如回執)?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7年10月17日起及按日千分之一計算違
約金之請求依據?並陳報請求金額$73368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