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50號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振興種苗園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振興種苗園與 徐東裕 非同一人格,請具狀釋明本件所欲請求之債務人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