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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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宏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賢宗 訴訟代理人楊志律師
林鼎越 律師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5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