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18號
原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訴訟代理人 耿秉瑞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被 告 王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
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
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
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0條、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被告王文豪於105年10月11日駕駛民營公車在台
北市○○區○○○路○段,因過失肇事撞及原告保戶車輛,
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雇用人,請求被告依侵
權行為連帶賠償,查被告王文豪住所地在台東縣海端鄉、被
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地在台北市士林區,有被
告戶籍謄本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被告不在
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本件
應由侵權行為地之共同管轄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