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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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緝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儀樵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3401號、93年度偵字第4096號、93年度偵字第4137號、93年度偵字第4289號、93年度偵字第5045號、93年度偵字第5153號)及移送併辦(93年度偵字第5741號、93年度偵字第6154號、93年度偵字第6155號),本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趙儀樵與共犯 許清華 、 林清貴 、 柯明振 及 郭勝治 (另簽分偵辦)等明知並無付款之意,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共同常業之犯意,於民國93年2月間,由無資力之共犯柯明振擔任名義負責人,向彰化縣政府申請辦理明振企業社(址設彰化縣○○鄉○○路○段○○○號)設立登記,且向第七商業銀行員林分行及台灣省合作金庫溪湖分行等開戶請領支票,並由共犯許清華向不知情之陳錦耀租用彰化縣○○鎮○○路○○○○號○○○鄉○○路○段○○號等處作為倉庫,另雇用不知情之 賴詩韻 及 謝佩錦 等擔任門市會計及倉庫管理,自93年2月28日起至4月24日止,由被告趙儀樵、郭勝治及許清華等先後向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被害人購買附表內所示之肥料、樹苗、家電用品、檜木桶及電腦等物,致令上開廠商陷於錯誤,如約出貨予明振企業社,並收受共犯許清華等所交付之支票。然上開支票陸續退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嗣為警循線查獲上情,並於93年4月28日18時,依法搜索彰化縣○○鎮○○路○○○○號明振企業社倉庫,扣得肥料858包、燈泡794盒、液體肥料55桶、割草機7台及保久乳11箱等物。
二、按時效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於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亦有明定。查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之常業詐欺罪嫌,依修正前刑法第340條第1項之規定,其最重本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依被告上開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為10年,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已於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對上開罪刑之追訴期間規定為20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所定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較長,亦即行為人被追訴之期限較久,顯對行為人不利。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條文,自以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故本件關於追效權之時效期間,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且關於追訴權時效之停止進行及其期間、計算,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第83條之規定。
三、再按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修正前刑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案經提起自訴,且在審判進行中,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發生時效進行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38號解釋參照)。
四、經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趙儀樵於93年2月28日起至同年4月24日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於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偵辦,於93年4月29日開始偵查後,嗣於93年8月27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逃匿,經本院於95年1月3日發布通緝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本案起訴書、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99號卷宗及本院通緝書等件在卷可稽,故本件追訴權時效,因被告逃匿致審判之程序,不能繼續,而停止其進行。又被告所犯之上開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第83條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加計時效停止期間共計12年6月(10年+2年6月),而自檢察官於93年4月29日開始實施偵查日起至本院95年1月3日發布通緝日止,此段期間檢察官及本院乃依法行使追訴及審判之程序,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8號解釋,此時追訴權既無不行使之情形,自不生時效進行之問題。是本件追訴權時效自93年4月24日被告犯罪行為終了日起算,加計前揭12年6月,及檢察官自93年4月29日開始偵查迄至95年1月3日本院發布通緝期間之1年
8月,經此計算可知本件被告所涉犯前揭常業詐欺罪嫌之追訴權時效業已完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就本案逕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編號│被害人│被害日期│受騙貨物│價值│├──┼─────────┼──────┼───────┼──────┤│一│育慶農業資材有限│93.03│有機肥料五百包│一百零三萬│││公司負責人 張正曲 │││七千四百六││││││十元│├──┼─────────┼──────┼───────┼──────┤│二│佳肥有限公司│93.03.08│有機肥料一千八│三十四萬元│││負責人 方春樹 │93.03.16│百八十包│││││93.04.20│││││├──────┴───────┴──────┤│││收受合作金庫溪湖分行支票一張││││票號BC271860,面額四萬元(已退票)│├──┼─────────┼──────┬───────┬──────┤│三│裕元興業股份有限│93.03.04│乳酸二百公斤│十六萬六千│││公司│93.03.15│乳清粉八百公斤│三百八十七│││昭元化成股份有限│93.03.24│硝燐加特四十包│元│││公司││││││職員 李清源 ││││├──┼─────────┼──────┼───────┼──────┤│四│新谷花卉蘭藝有限│93.04.07│神秘果樹苗二千│一百三十萬│││公司││五百一十五株│八千元│││負責人 王民權 ││肥料二十六箱││││├──────┴───────┴──────┤│││收受支票三張(第七商銀員林分行)││││其中面額一百十七萬六千元支票已退票│├──┼─────────┼──────┬────────┬─────┤│五│聯明水電材料行│93.04.08│燈管三百支│六十七萬七│││負責人翁 陳明娟 │.12│燈泡三萬二千個│千五百九十││││.13│吸頂燈組一千三│元││││.16│百零一組│││││.19││││││.20││││││.21│││││├──────┴────────┴─────┤│││收受第七商業銀行及合作金庫支票各一張││││面額分別為八萬八千元及十萬六千五百元│├──┼─────────┼──────┬────────┬─────┤│六│翠筠有限公司│93.03.03│肥料三百四十包│二十九萬八│││職員 陳銘卿 │.03.22││千元││││.04.02│││││├──────┴────────┴─────┤│││收受合作金庫支票一張││││面額十九萬八千六百二十五元│├──┼─────────┼──────┬────────┬─────┤│七│ 張欽輝 │93.04.03│家電用品一批│十七萬七千││││.04.12││元││││.04.23│││││├──────┴────────┴─────┤│││收受第七商銀支票一張││││面額十五萬四千九百元(已退票)│││││├──┼─────────┼──────┬────────┬─────┤│八│北海有機肥料│93.03.10│肥料三千包│五十三萬八│││有限公司│93.03.15│液體肥料三百│千元│││廠長 張正德 │93.03.31│零五桶│││││93.04.12││││││93.04.14││││││93.04.21││││││93.04.01││││││93.04.09││││││93.04.10││││││93.04.14││││││93.04.22│││││││││├──┼─────────┼──────┼────────┼─────┤│九│一泰電腦有限│93.03.19│電腦二組│八萬零九百│││公司│93.03.23││五十元│││負責人 黃正義 │93.03.27│││├──┼─────────┼──────┼────────┼─────┤│十│碩氨貿易有限│93.03.02│硝酸鉀二十│三十三萬七│││公司││一噸│千五百元│││負責人 江美華 ││││││├──────┴────────┴─────┤│││收受合作金庫支票二張││││面額分別為一萬八千五百元及三十一萬九千元││││(一萬八千五百元支票已退票)│├──┼─────────┼──────┬────────┬─────┤│十一│新安農農化工廠│93.02.28│有機肥料六百│十五萬二千│││職員 余世文 │93.03.11│八十八包│六百二十元││││93.03.31│六罐│││││93.04.19│十桶││├──┼─────────┼──────┼────────┼─────┤│十二│ 吳瑞郎 │93.03.29│檜木桶一批│十二萬二千││││93.03.31││元││││93.04.06││││││93.04.20│││││├──────┴────────┴─────┤│││收受合作金庫及第七商銀支票各一張││││面額分別為七萬五千元及二萬三千元││││(七萬五千元支票已退票)│├──┼─────────┼──────┬────────┬─────┤│十三│昇煬機械引擎有│93.04.12│割草機十台│十五萬八千│││限公司│││元│││負責人 江梓先 ││││├──┼─────────┼──────┼────────┼─────┤│十四│ 宋慧泠 │93.04│保久乳一千│三十八萬三│││││八百五十箱│千二百五十││││││元│││├──────┴────────┴─────┤│││收受第七商銀支票二張││││面額分別為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元(已退票││││及十八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