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靖儀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548號、第41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靖儀所涉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為緩起訴處分,期間並已屆滿,扣案物:仿冒/盜版服飾(仿冒蠟筆小新上衣)1件、其他仿冒/盜版品(仿冒HelloKitty睡衣)1套、仿冒/盜版服飾(仿冒蠟筆小新商標衣服)1件認有沒收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亦同此見解)。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2年度偵字第3548號、第4154號為緩起訴處分,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19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至113年5月19日止,期滿未經撤銷乙節,有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3548卷第40頁至第41頁、第45頁、本院卷第9頁至第10頁)。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侵害如附表「商標權人欄」所示公司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①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1年12月7日111鑑定視字第913號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偵3548卷第16頁至第17頁);②國際影視有限公司111年8月12日111鑑定視字第639號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4154卷第25頁至第27頁反面);③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見偵4154卷第34頁至第34頁反面、第36頁至第38頁)及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見偵3548卷第32頁至第34頁、偵4154卷第45頁、第48頁)等附卷可憑,揆諸上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雖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作為聲請依據之一,惟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聲請書所贅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3年9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商標權人商標名稱註冊/審定號1「蠟筆小新」商標白底棉衣1件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及圖000000002「蠟筆小新」商標灰底棉衣1件3「HelloKitty」商標睡衣1套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Kitty及圖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