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李中屏 被告 王子元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蘇怡文
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琛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