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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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5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原告應補正被告甲○○(FIELAN)之出生年月日、印尼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提出1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狀補正本,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應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