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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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5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譽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7167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譽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王譽竣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69號及111年度簡字第1664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7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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