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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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聲請人 殷芳婷 代理人 廖頌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700元(5×34×10-1,000=700),該筆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債權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說明未將該筆債權列入債權人清冊之原因,並請說明除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外,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或債權數額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
四、請聲請人提出自民國103年1月迄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帳戶之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聲請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五、如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釋明聲請人就受其扶養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干,並請一併提出受扶養人之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扶養費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另請釋明受扶養人是否尚有其他扶養義務人,並敘明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及其分擔金額或不能扶養之原因;聲請人如有受扶養之情形,亦釋明之。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且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之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請釋明聲請人有無以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投保公保、勞保及健保以外之人壽保險、儲蓄性保險、投資性保險?如有,應提出保險單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敘明繳納保費之保險期間、保額、已繳保費之年數、每年繳納保費金額。
八、請聲請人詳實臚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項目(如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電信費、醫療費、交通費等必要支出,勿僅以一概括總數提出之)及金額,並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證明。
九、聲請人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之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情況為何(是否繼續扣薪、清償情形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有法院公文及扣薪明細亦請一併提出)。
十、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請說明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十二、請說明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三、請說明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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