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7號原告 呂蓮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清寅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鄭清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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