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802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9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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