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0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明佑 被上訴人即被告 趙俊傑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明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亦有明定,,是以,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4,167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足憑,則上訴人提起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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