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81號債權人宏翊水電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 昱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匯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票款部分(新臺幣(下同)66,321元、114,088元、153,98
6元),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故請更正各票款之利息起算日。
三、貨款53,361元部分,請表明其利息自民國106年2月25日起算及利率為週年利率6%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如無從釋明,得具狀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如未具狀補正上開第二、三項,將駁回債權人利息部分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