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勞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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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勞執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執字第22號聲請人 蔡文政 相對人旭盛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漢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00年7月4日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4月份薪資及2-4月份薪資補貼計新台幣5萬5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於民國100年7月4日調解成立,聲請人與相對人同意以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元達成和解,相對人同意於100年7月11日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
詎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函、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100年7月7日高雄市政府函及
100年7月4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姿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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