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782號債權人 林俊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 許荃幃 、蕭添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志德民間救護車有限公司但
已命令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