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保險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萬4,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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