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侵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宗禮(原名呂懿修)義務辯護人樓嘉君律師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303號、第4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呂宗禮(原名呂懿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0年5月7日下午2時在本院刑事大法庭行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瀞文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季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