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士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士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彭士杰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名,經法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婉晴附表:
受刑人彭士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23日│103年10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665號│第1864號│├───┬────┼───────────┼───────────┤││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2193號│105年度基簡字第31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9日│105年2月29日│├───┼────┼───────────┼───────────┤││法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桃簡字第2193號│105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判決│104年2月24日│105年3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257號│1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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