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復甸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第二項聲明部分係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合計原告應繳納本件裁判費為新台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書記官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