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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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43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劉耀仁 代理人 常治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秉耕股份有限公司黃建維黃建偉黃文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特此裁定: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秉耕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併請提出債
務人秉耕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
書記官孫竹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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