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3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邱碧慶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游美鈴 (即 簡錦明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務人游美鈴(即簡錦明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