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0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70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告 劉秋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零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暨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原告(下稱台新銀行)簽訂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十七」、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四(四)」(本院卷第13、25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33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現金卡部分:被告於民國91年8月間與原告簽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取得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最高貸款額度,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採固定利率;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全部到期,並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詎被告僅繳款至96年1月10日,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290,165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二)通信貸款部分:被告於94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並簽立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且同意遵守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約定利息前6期按週年利率6.8%計算,第7至18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4.8%計算,第19個月起改依週年利率10.8%計算,採固定利率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96年1月25日(第21個月),即未再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333,151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三)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90,165元,及自96年2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給付原告333,151元,及自9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37、55頁)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33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被告催收帳卡查詢、被告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被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款應行注意事項、被告信用卡發卡授權系統、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1、13、15、17至23、25、27、29、39至51頁)。其中被告催收帳卡查詢、被告Yoube金交易記錄查詢、被告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記載被告僅繳款至96年1月10日,尚有本金290,165元未還,此後未依約清償(本院卷第1
5、23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記有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視全部到期,並自債務全部之應付還款日(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延滯利息;其中起訴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記載被告最後於96年1月間清償4,054元,尚有本金333,151元未還,此後未依約清償(本院卷第41頁),台新銀行通信貸款申請書記有利息前6期按週年利率6.8%計算,第7至18期起改按週年利率14.8%計算,第19個月起改依週年利率10.8%計算,採固定利率計算等語(本院卷第25頁),被告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