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04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 林雅玲 (原名 林家米 )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