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69號聲請人 鄧旭智 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鄧旭智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4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鄧旭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然聲請人於99年
3月22日所提出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3,000元、3個月給付一次,為期6年,清償成數為12.82%之更生方案並未得過半數之債權人同意,嗣經司法事務官命聲請人重新提出更生方案,據聲請人於99年10月22日再行提出第一階段自第1期至第78期,每月給付4,328元,第二階段自第79期至96期,每月給付4,703元,惟聲請人於99年4月30日已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離職,現擔任花藝插作教學助理,每月收入約5,000元至8,000元,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定更生方案顯無履行之可能性,函詢聲請人提出在職證明,並說明收入情形,及提出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惟聲請人未提出,而轉為清算程序,有全球人壽公司函、聲請人陳報狀、民事執行處函在卷可考(見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號卷第154頁、第159頁、第161頁、第164頁)。
聲請人現未任職於全球人壽公司,現擔任花藝插作教學助理,每月收入約5,000元至8,000元,扣除維持自己生活所需必要費用1萬1,309元後,已入不敷出,顯無履行之可能等情事,無從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之規定逕予認可,依首揭規定,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末查,依原更生裁定卷所附98年度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其名下除車號00-0000號之13年老舊車輛一部外,雖尚有投資6筆,惟價值僅約1萬1,730元,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第61條、第83條、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起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呂怜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