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09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6年度審訴字第103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2208、2501、2571號),嗣被告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而合併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下午4時,在刑事審查第二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薏伩書記官陳韋伶通譯陳寶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啓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同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啓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0年11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內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再度經法院裁定施以觀察、勒戒。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竟分別實施附表「犯罪事實」欄所示犯行。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7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3年7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渠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共6罪,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除外情形而不服本判決者,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法官陳薏伩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106年│黃啓瑞施用第一級毒品,│││6月5日晚間1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市○○區○○路○○巷○○號住處(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稱前揭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筒內摻水稀釋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折算壹日。│││級毒品犯意,於翌(6)日上午6時││││ 許同 在前揭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同年月7日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黃啓瑞到場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06年度毒偵字第250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犯罪事實㈠㈡】││├──┼────────────────┼───────────┤│2│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106年│黃啓瑞施用第一級毒品,│││6月22日晚間8時許,在前揭住處內│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注射│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於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日某時許在前揭住處內,以將甲基安│折算壹日。│││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23)日下午5時10分││││許,黃啓瑞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高雄市橋頭區里林││││東路與東林路口前時為警攔查,經查││││驗其身分得悉有毒品前科,遂經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06年度毒偵字第2571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犯罪事實㈢㈣】││├──┼────────────────┼───────────┤│3│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犯意,於106年│黃啓瑞施用第一級毒品,│││7月7日上午10時許,在前揭住處內│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注射│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於同│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日某時許(遭查獲前)在前揭住處內│折算壹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7)日││││晚間9時許,黃啓瑞因涉嫌竊盜另案││││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盤查,經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106年度毒偵字第220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