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