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錦鍾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英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而聲請破產為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依相對人提出之其財產狀況說明書資料,相對人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捌仟叁佰玖拾伍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詳如附表),是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應核定為捌仟叁佰玖拾伍萬叁仟陸佰叁拾叁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肆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由相對人陳報將來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編號│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元)│出處│├──┼─────────┼─────┼───────┤│1│對基隆市政府之債權│70,000,000│本院卷第50頁│││請求權│││├──┼─────────┼─────┼───────┤│2│對台北市政府之債權│4,000,000│本院卷第50頁│││請求權│││├──┼─────────┼─────┼───────┤│3│財產目錄│9,953,633│本院卷第53頁│├──┼─────────┴─────┼───────┤│合計│83,953,6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