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113號聲請人 郭美娥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聲請人所提出附表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與股票掛失函內容不符)。
二、若股票發行公司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正確之股票掛失函正本(聲請人所提出之股票掛失函內容並未載明股票發行公司名稱)。
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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