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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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明宏
舒央平(大陸地區人士)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1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8102號被告蔣明宏、舒央平(下稱被告2人)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24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1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緩起訴期間於113年7月24日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經核卷內相關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照片、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表編號5商標)、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送鑑定商品資料、鑑定報告(附表編號3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報告、估價表及檢視書(附表編號1商標)、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附表編號4商標)、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附表編號2商標),堪認屬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至善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數量1仿冒「TheNorthFace」商標之服飾114件2仿冒「Champion」商標之服飾16件3仿冒「CalvinKlein」商標之服飾41件4仿冒「Balenciaga」商標之服飾51件5仿冒「Stussy」商標之服飾1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