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14號原告中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以諾 訴訟代理人 汪廷諭 律師被告 王秀慧 (即永康護理之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間之委任招募契約請求損害賠償,系爭委任招募契約第14條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誠信盡力協商解決,惟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觀諸前開約款既已明文特別約明合意管轄法院,亦堪認有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之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陳君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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