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20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20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證據、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入侵他人電腦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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