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原告 彭乘賜 被告 林姿儀 上列被告林姿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許博然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