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4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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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49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晉霖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晉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蘇晉霖因侵占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105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
105年12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3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0罪)、3月(共1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前揭有期徒刑10月,縮刑期滿日期為106年1月23日,今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80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