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59號原告 林育先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孝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