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3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法定代理人 洪弘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初枝
一、債務人邱初枝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6,38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邱初枝於民國102年3月14日與聲請人簽立委託照護契約書,委託聲請人代為照顧 林天寶 ,且依該契約書第3條及6條規定,應繳納保證金、長期照護費及醫療費用者為債務人邱初枝,而非林天寶,是聲請人對林天寶請求無理由,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