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苗栗縣頭份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羅雪珠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 律師
羅偉恆 律師 張立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錦田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曾錦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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