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楊連山 之繼承人即朱連
水、 朱連成 、 楊鳳嬌 、 朱玉蘭 、 朱鳳春 、 楊鳳花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惟被告 朱連水 、朱連成
、楊鳳嬌、朱玉蘭、朱鳳春、楊鳳花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