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1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楊連山 之繼承人即朱連
  水、 朱連成楊鳳嬌朱玉蘭朱鳳春楊鳳花 發支付命令
  (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186號),惟被告 朱連水 、朱連成
  、楊鳳嬌、朱玉蘭、朱鳳春、楊鳳花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
  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6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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