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3號原告 黃志榮 住○○市○○區○○路000號被告 徐雅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20分整,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