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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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61號聲請人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5年5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5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11月7日屆滿(因105年11月5日適逢星期六之休息日,爰順延至105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陳淑芬┌────────────────────────────────────┐│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友信食品行王 吳石滿 │大眾商業銀│105年4月30日│22,800元│0000000││││行灣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