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聲請人 鄭雅芳 相對人 林財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7年10月23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就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之權利範圍逾50分之1部分,非本件抵押權設定範圍,該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附表: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內埔鄉│竹圍││195││0│6│80.69│50分之1│重測前:新│││││││││││││北勢段277│││││││││││││之30地號│├──┼───┼────┼──┼──┼───┼─┼──┼──┼────┼────┼─────┤│002│屏東縣│內埔鄉│竹圍││212││0│1│42.73│全部│重測前:新│││││││││││││北勢段277│││││││││││││之46地號│└──┴───┴────┴──┴──┴───┴─┴──┴──┴────┴────┴─────┘┌──────────────────────────────────────────────────────────┐│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7│竹東路76號│竹圍段212地號│鋼筋混凝土│一層55.85、二層57.40、│陽台9.90│全部│重測前:新北勢段││││││造、四層樓│三層57.26、四層23.40,│││643建號││││││房│總面積19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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