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原告 張金達
被告 右他那 (KLAHANYUTTHANA)
上列原告與被告右他那(KLAHANYUTTHANA)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宜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