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簡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簡字第744號

原告 張金達

被告 右他那 (KLAHANYUTTHANA)

上列原告與被告右他那(KLAHANYUTTHANA)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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