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吉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吉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蔡吉隆因偽造文書、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戶籍法、護照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吉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入出國及移民法│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7次│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99.07.10-99.07.20│97.05.26-97.06.08、97.09.09-97.09.17、│││││97.11.09-97.11.13、97.12.12-97.12.17、│97.01.08、97.12.29││││98.01.02-98.01.05、98.02.15-98.02.20、│││││98.03.08-98.03.1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434號│字第7434號│字第74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11│98年度訴字第3911│98年度訴字第391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06.10│99.06.10│99.06.1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11│98年度訴字第3911│98年度訴字第3911││判││號│號│號││決├──────┼──────────┼───────────────────┼─────────┤││判決│99.07.12│99.07.12│99.07.12│││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99年度││備註│執字第8200號(編│執字第8200號(編│執字第8200號(編│││號1至4應執行有│號1至4應執行有│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期徒刑1年10│期徒刑1年10│││月,已發監執行)│月,已發監執行)│月,已發監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吉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戶籍法│偽造文書│護照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5次││││││├────────┼──────────┼─────────┼────────────┤│犯罪日期│98.01.17│96.10.01│97.05.07、97.10.29、97年│││││12月初某日、97.12.26、│││││97.07.2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7434號│字第14814號│字第2562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11│100年度簡字第879│100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2408號││審├──────┼──────────┼─────────┼────────────┤││判決日期│99.06.10│100.11.30│101.03.0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3911│100年度簡字第879│101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2228號││決├──────┼──────────┼─────────┼────────────┤││判決│99.07.12│100.12.26│101.05.0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99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備註│執字第8200號(編│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890號(應│││號1至4應執行有│執字第3273號(已│執行有期徒刑4│││期徒刑1年10│發監執行)│年,已發監執行)│││月,已發監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