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汽車讓渡書無效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48號原告 林偉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竣喨 間汽車讓渡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原告訴之聲明記載並非明確,無從得知原告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確定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是原告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原告因起訴可以獲得之利益。如原告係請求交付汽車,或請求確認汽車讓渡書無效,則暫以讓渡書約定之汽車價格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人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