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257號聲請人 楊訓壬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陳報被繼承人 楊孝輝 之遺產清冊,惟聲請人提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日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業已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通知所示之事項,本院於同年7月3日裁定通知補正,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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