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埔原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杜語真

被告 尹富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埔原金簡第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尹富宇因本院114年度埔原金簡第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杜語真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因此部分之請求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劉彥宏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佳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