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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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9708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韋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輝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聲請人及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
二、債務人陳輝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