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6365號債權人 林虹均 債權人 林宥安 債權人 邱子芬 債權人 吳祥益 債務人 高筱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筱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確切之債權人為何。(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分別聲請,分別繳費)
二、債務人高筱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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